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003235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3332号
2020-04-03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建龙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建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3003235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4919880号“图形”、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第365584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鞋”、“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细微,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03235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建龙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建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3003235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4919880号“图形”、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第365584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鞋”、“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细微,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03235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