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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8627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3080号
2020-09-07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派尚印空服装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棒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派尚印空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78627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6417号、第4043086号、第4919880号“图形”、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8627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派尚印空服装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棒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派尚印空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78627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6417号、第4043086号、第4919880号“图形”、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8627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