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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30506号“福福小帅福小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4760号
2018-09-27 00:00:00.0
申请人:陕西瑞阁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汇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30506号“福福小帅福小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07287号"福泰欣;福Futaixin"商标、第5589449号“绣福容;福XIUFURONG”商标、第10898573号“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尚可区分,整体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西安汇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30506号“福福小帅福小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07287号"福泰欣;福Futaixin"商标、第5589449号“绣福容;福XIUFURONG”商标、第10898573号“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尚可区分,整体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