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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775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81648号
2018-05-14 00:00:00.0
申请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77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842080号图形商标、第1798388号“mauri及图”商标、第18021200号“马利美膳 maurimi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现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要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指代事物、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腌制蔬菜、牛奶制品、食用油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腌制蔬菜、食用油、水果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77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842080号图形商标、第1798388号“mauri及图”商标、第18021200号“马利美膳 maurimi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现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要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指代事物、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腌制蔬菜、牛奶制品、食用油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腌制蔬菜、食用油、水果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