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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11929号“天府途礼 tu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70986号
2019-07-24 00:00:00.0
申请人:成都市小城镇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奥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11929号“天府途礼 tu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本身具有固有显著性,便于识别,不存在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与使用,在市场中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4428号“天府 TIANFU及图”商标、第1395021号“天府 TIANFU及图”商标、第185088号“天府牌 TIANFUPAI及图”商标、第22472480号“天府 TFU及图”商标、第185079号“天府牌 TIANFUPAI及图”商标、第5162943号“天府 TIAN FU及图”商标、第4766852号“天府 tianfu”商标、第4829724号“天府 TIANF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天府途礼”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天府”、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天府牌”、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天府”、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天府牌”、引证商标六、七、八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天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四川奥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11929号“天府途礼 tu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本身具有固有显著性,便于识别,不存在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与使用,在市场中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4428号“天府 TIANFU及图”商标、第1395021号“天府 TIANFU及图”商标、第185088号“天府牌 TIANFUPAI及图”商标、第22472480号“天府 TFU及图”商标、第185079号“天府牌 TIANFUPAI及图”商标、第5162943号“天府 TIAN FU及图”商标、第4766852号“天府 tianfu”商标、第4829724号“天府 TIANF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天府途礼”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天府”、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天府牌”、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天府”、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天府牌”、引证商标六、七、八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天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