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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7407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12303号重审第0000000410号
2019-02-28 00:00:00.0
申请人:迪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12303号《关于第2127407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53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673634号“三鹿SAN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8年4月18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8)第W010599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1.金属喷头;2.普通金属线;3.五金器具;4.金属锁(非电);5.金属标志牌;6.青铜制品(艺术品)” 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11期《商标公告》上。
商标局所引证的第7554214号“ALSABEK UNIT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8年6月27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8)第W019853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水龙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26期《商标公告》上。
商标局所引证的第73054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8年6月13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8)第W018327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1.钉子;2.挂锁;3.铁丝;4.金属合页;5.金属井盖;6.铁钩(金属器具);7.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8.五金器具(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23期《商标公告》上。
商标局所引证的第9983673号“三鹿SAN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8年4月18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8)第W010600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11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在“1.金属喷头;2.普通金属线;3.五金器具;4.金属锁(非电);5.金属标志牌;6.青铜制品(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在“水龙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在“1.钉子;2.挂锁;3.铁丝;4.金属合页;5.金属井盖;6.铁钩(金属器具);7.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8.五金器具(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均已被商标局撤销;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五金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12303号《关于第2127407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53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673634号“三鹿SAN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8年4月18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8)第W010599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1.金属喷头;2.普通金属线;3.五金器具;4.金属锁(非电);5.金属标志牌;6.青铜制品(艺术品)” 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11期《商标公告》上。
商标局所引证的第7554214号“ALSABEK UNIT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8年6月27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8)第W019853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水龙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26期《商标公告》上。
商标局所引证的第73054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8年6月13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8)第W018327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1.钉子;2.挂锁;3.铁丝;4.金属合页;5.金属井盖;6.铁钩(金属器具);7.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8.五金器具(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23期《商标公告》上。
商标局所引证的第9983673号“三鹿SAN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8年4月18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8)第W010600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11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在“1.金属喷头;2.普通金属线;3.五金器具;4.金属锁(非电);5.金属标志牌;6.青铜制品(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在“水龙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在“1.钉子;2.挂锁;3.铁丝;4.金属合页;5.金属井盖;6.铁钩(金属器具);7.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8.五金器具(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均已被商标局撤销;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五金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