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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57125号“一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79405号
2019-04-18 00:00:00.0
申请人:黄忠薛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贰零壹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57125号“一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3702号“甜甜TIAN 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61805号“甜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一甜”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甜甜”、引证商标二“甜氏”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贰零壹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57125号“一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3702号“甜甜TIAN 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61805号“甜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一甜”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甜甜”、引证商标二“甜氏”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