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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679123号“MIRU MIRU”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59487号
2024-08-14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冬霞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冬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679123号“MIRU MIR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RU MIRU”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工商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运动员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69657号“MIU MIU”商标以及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60530号、第49575588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办公事务;会计;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被异议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工商管理辅助;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他人推销;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对其“MIU MIU”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79123号“MIRU MIRU”商标在“会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工商管理辅助;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他人推销;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冬霞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冬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679123号“MIRU MIR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RU MIRU”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工商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运动员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69657号“MIU MIU”商标以及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60530号、第49575588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办公事务;会计;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被异议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工商管理辅助;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他人推销;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对其“MIU MIU”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79123号“MIRU MIRU”商标在“会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工商管理辅助;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他人推销;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