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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06379号“WINWINMIUMI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5310号
2023-05-10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丝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丝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9期《商标公告》第62406379号“WINWINMIU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INWINMIUMIU”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593101号、在先注册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第3147249号“缪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防水服;演出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MIU MIU”、“缪缪”商标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该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406379号“WINWINMIUM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丝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丝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9期《商标公告》第62406379号“WINWINMIU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INWINMIUMIU”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593101号、在先注册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第3147249号“缪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防水服;演出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MIU MIU”、“缪缪”商标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该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406379号“WINWINMIUM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