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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06067号“绿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414号
2023-02-08 00:00:00.0
申请人:绿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06067号“绿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1765号“绿叶 GREEN LEA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56338号“绿叶 GREEN LEA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590715号“绿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353155号“绿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592964号“绿叶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将转让至同一人名下。3、申请人放弃在“磨具(手工具)、手动的手工具、剪刀、卷睫毛夹、剃须刀、指甲刀、修指甲成套工具、卷发用手工具、电动剃须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餐具(刀、叉和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转让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均转让给绿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三、五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除餐具(刀、叉和匙)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和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鱼叉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具(刀、叉和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06067号“绿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1765号“绿叶 GREEN LEA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56338号“绿叶 GREEN LEA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590715号“绿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353155号“绿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592964号“绿叶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将转让至同一人名下。3、申请人放弃在“磨具(手工具)、手动的手工具、剪刀、卷睫毛夹、剃须刀、指甲刀、修指甲成套工具、卷发用手工具、电动剃须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餐具(刀、叉和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转让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均转让给绿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三、五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除餐具(刀、叉和匙)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和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鱼叉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具(刀、叉和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