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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389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87472号
2020-11-06 00:00:00.0
申请人:金金通融(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389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第4429316号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6743号商标、第3596416号商标、第3511348号商标、第7594454号商标、第3596417号商标、4919880号商标、第455138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显著识别图形均为“骆驼”形象,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基于在先商标的使用已获得了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可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389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第4429316号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6743号商标、第3596416号商标、第3511348号商标、第7594454号商标、第3596417号商标、4919880号商标、第455138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显著识别图形均为“骆驼”形象,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基于在先商标的使用已获得了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可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