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1610178号“NIUNIU BASIC”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55113号
2024-07-24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晧信纺织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晧信纺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1610178号“NIUNIU BAS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IUNIU BASIC”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8396号“MIUMIU”、第593101号“MIU-MIU”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服装;浴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NIUNIU”与异议人引证商标“MIUMIU”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MIUMIU”商标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10178号“NIUNIU BASI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晧信纺织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晧信纺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1610178号“NIUNIU BAS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IUNIU BASIC”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8396号“MIUMIU”、第593101号“MIU-MIU”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服装;浴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NIUNIU”与异议人引证商标“MIUMIU”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MIUMIU”商标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10178号“NIUNIU BASI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