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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882353号“JING D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544号
2020-03-05 00:00:00.0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82353号“JING D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23857号商标、第10041510号商标、第26333182号商标、第1693575号商标、第5298311号商标、第17890580号商标、第29285393号商标、第2929554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82353号“JING D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23857号商标、第10041510号商标、第26333182号商标、第1693575号商标、第5298311号商标、第17890580号商标、第29285393号商标、第2929554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