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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656446号“亿香红原浆酒 YXH YIXIANGH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88334号重审第0000005613号
2023-09-11 00:00:00.0
申请人:王奎江
委托代理人:西安汇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88334号《关于第52656446号“亿香红原浆酒 YXH YIXIANGH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4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2544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申159号判决(以下称再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再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32334号“亿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公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64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88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884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西安汇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88334号《关于第52656446号“亿香红原浆酒 YXH YIXIANGH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4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2544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申159号判决(以下称再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再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32334号“亿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公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64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88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884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