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国际注册第1374523号“MAGP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32573号
2019-09-27 00:00:00.0
申请人:SHIN, UNG CHUL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4523号“MAGP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44454号“百鹊MAGP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22789号“MAGG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63713号“喜鹊xiq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AGPIE”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百鹊MAGPIE”、引证商标二“MAGGIE”、引证商标三的汉字“喜鹊”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雷达设备、测距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话机、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4523号“MAGP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44454号“百鹊MAGP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22789号“MAGG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63713号“喜鹊xiq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AGPIE”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百鹊MAGPIE”、引证商标二“MAGGIE”、引证商标三的汉字“喜鹊”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雷达设备、测距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话机、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