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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91646号“Xinf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0070号
2017-12-06 00:00:00.0
申请人:东莞市新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嘉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91646号“Xinf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14455号“Xinfor”商标、第15671086号“XINTOW”商标、第6132037号“林果科技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嘉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91646号“Xinf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14455号“Xinfor”商标、第15671086号“XINTOW”商标、第6132037号“林果科技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