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8985343号“甄婷美ZHENTINGME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26774号
2021-02-26 00:00:00.0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廖子良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廖子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8985343号“甄婷美ZHENTING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甄婷美ZHENTINGME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个人清洁或祛味用阴道洗液;洗面奶;洗衣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2005号、第1971725号“婷美及图”,第4358715号、第4554660号“婷美TINGMEI”,第6023399号“婷美”,第16849498号“婷美美肌”,第34397577号“婷美未来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皂;浴液”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985343号“甄婷美ZHENTINGME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廖子良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廖子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8985343号“甄婷美ZHENTING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甄婷美ZHENTINGME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个人清洁或祛味用阴道洗液;洗面奶;洗衣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2005号、第1971725号“婷美及图”,第4358715号、第4554660号“婷美TINGMEI”,第6023399号“婷美”,第16849498号“婷美美肌”,第34397577号“婷美未来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皂;浴液”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985343号“甄婷美ZHENTINGME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