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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6207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8811号
2021-04-16 00:00:00.0
异议人:戴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益尔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益尔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3836207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辅导(培训)”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2711号、第872001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个人用计算机;计算器硬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在先异议审查案例可以证明异议人已于2002年享有《ALIENWARE肖像》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异议人长期宣传推广及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图形显著部分与异议人的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同时,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36207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益尔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益尔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3836207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辅导(培训)”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2711号、第872001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个人用计算机;计算器硬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在先异议审查案例可以证明异议人已于2002年享有《ALIENWARE肖像》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异议人长期宣传推广及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图形显著部分与异议人的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同时,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36207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