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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69999号“MIU VI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423号
2023-08-15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蔚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3969999号“MIU V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U VI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体操服;手套(服装);围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3101号“MIU-MIU”、第686197号“MIU MIU”,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手套;方围巾”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MIU”,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69999号“MIU VI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蔚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3969999号“MIU V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U VI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体操服;手套(服装);围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3101号“MIU-MIU”、第686197号“MIU MIU”,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手套;方围巾”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MIU”,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69999号“MIU VI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