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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48535号“寒舍HUMBLE 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5492号
2018-07-13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9448535 |
申请人:深圳瀚世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蓝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48535号“寒舍HUMBLE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9625号“寒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9987号“寒舍HARN SHE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490361号“寒舍小憩HANSHEXIAO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23618号“水岸寒舍RIVERBANK HOUS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055585号“寒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512000号“寒舍艺术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305306号“寒舍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077589号“楚天华远CHUTIANHUA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315479号“金蓉杏酒楼GOLD RONGXING RESTAU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427265号“寒舍艾丽酒店HUMBLEHOUSE TAIP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790235号“HUDDLE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876285号“HUDDLE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宣传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一、十二整体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寒舍”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之“寒舍小憩”、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之“水岸寒舍”、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部分之“寒舍”、引证商标六之“寒舍艺术酒店”、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部分之“寒舍缘”、引证商标十显著识别部分之“寒舍艾丽酒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蓝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48535号“寒舍HUMBLE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9625号“寒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9987号“寒舍HARN SHE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490361号“寒舍小憩HANSHEXIAO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23618号“水岸寒舍RIVERBANK HOUS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055585号“寒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512000号“寒舍艺术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305306号“寒舍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077589号“楚天华远CHUTIANHUA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315479号“金蓉杏酒楼GOLD RONGXING RESTAU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427265号“寒舍艾丽酒店HUMBLEHOUSE TAIP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790235号“HUDDLE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876285号“HUDDLE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宣传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一、十二整体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寒舍”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之“寒舍小憩”、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之“水岸寒舍”、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部分之“寒舍”、引证商标六之“寒舍艺术酒店”、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部分之“寒舍缘”、引证商标十显著识别部分之“寒舍艾丽酒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