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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46118号“陕北兰花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8968号
2018-08-13 00:00:00.0
申请人:榆林市榆美羊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46118号“陕北兰花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503992号“兰花花”商标、第8506892号“兰花花民歌”商标、第8507256号“兰花花 交响及图”商标、第8511529号“兰花花 诗画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兰花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46118号“陕北兰花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503992号“兰花花”商标、第8506892号“兰花花民歌”商标、第8507256号“兰花花 交响及图”商标、第8511529号“兰花花 诗画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兰花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