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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3507号“QUICKAC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75577号
2020-10-29 00:00:00.0
申请人:中国永达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启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03507号“QUICKA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2824号“佩里及图”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10月20日,期满未续展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1889号“袋鼠王子及图”商标、第5842824号“佩里及图”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两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上海启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03507号“QUICKA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2824号“佩里及图”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10月20日,期满未续展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1889号“袋鼠王子及图”商标、第5842824号“佩里及图”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两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