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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34774号“胖嫂打鼓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9656号
2018-11-26 00:00:00.0
申请人:田梦林
委托代理人:张家界武陵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34774号“胖嫂打鼓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56757号“胖嫂饺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07180号“胖嫂拉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面含义、呼叫、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具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具备应有的品牌效应和市场影响力,如果申请商标不能核准注册,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较大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店面照片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胖嫂打鼓皮”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胖嫂饺子”、引证商标二“胖嫂拉面”相比较,均包含相同呼叫文字“胖嫂”,以上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张家界武陵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34774号“胖嫂打鼓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56757号“胖嫂饺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07180号“胖嫂拉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面含义、呼叫、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具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具备应有的品牌效应和市场影响力,如果申请商标不能核准注册,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较大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店面照片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胖嫂打鼓皮”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胖嫂饺子”、引证商标二“胖嫂拉面”相比较,均包含相同呼叫文字“胖嫂”,以上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