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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56819号“WILD CAME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25628号
2022-10-09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市趣旅游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市趣旅游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6456819号“WILD CAME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ILD CAME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网;包装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020284号、第16596736号“骆驼”、第17168068号“极地骆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绳索;蒙古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及图形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41482号、第21107903号“图形”、第23020181号“CAME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包装带;渔网”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字母及图形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456819号“WILD CAME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市趣旅游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市趣旅游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6456819号“WILD CAME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ILD CAME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网;包装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020284号、第16596736号“骆驼”、第17168068号“极地骆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绳索;蒙古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及图形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41482号、第21107903号“图形”、第23020181号“CAME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包装带;渔网”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字母及图形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456819号“WILD CAME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