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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37068号“叮当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9539号
2021-01-21 00:00:00.0
异议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万益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万益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9837068号“叮当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叮当鸭”,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饮料;甜食”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31501号、第110801687号“叮当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制品;茶;糖果”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37068号“叮当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万益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万益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9837068号“叮当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叮当鸭”,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饮料;甜食”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31501号、第110801687号“叮当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制品;茶;糖果”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37068号“叮当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