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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65994号“优尼 un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0244号
2019-08-01 00:00:00.0
申请人:张立军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65994号“优尼 u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9982号“优尼世界 Uni Littles及图”商标、第162277号“UNION”商标、第8899530号“优伲 YOUN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设计外观、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纳税证明、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文字“优尼 union”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认读汉字“优尼世界”、“UNION”、“优伲”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桌;电视机架;细木工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家俱;办公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65994号“优尼 u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9982号“优尼世界 Uni Littles及图”商标、第162277号“UNION”商标、第8899530号“优伲 YOUN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设计外观、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纳税证明、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文字“优尼 union”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认读汉字“优尼世界”、“UNION”、“优伲”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桌;电视机架;细木工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家俱;办公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