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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48859号“海天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8652号
2021-09-17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天裕禾(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天裕禾(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5048859号“海天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厨房用具、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64443号“海天欢乐豆”、第22097652号“海天 四季餐桌 FOUR SEASONS MENU”、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第36071820号“海天娅米”、第3448496号“HADAY及图”、第1478101号“海天HAITIAN”、第1121295号“海天”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调味瓶”、第30类“调味品”、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 TIA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048859号“海天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天裕禾(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天裕禾(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5048859号“海天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厨房用具、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64443号“海天欢乐豆”、第22097652号“海天 四季餐桌 FOUR SEASONS MENU”、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第36071820号“海天娅米”、第3448496号“HADAY及图”、第1478101号“海天HAITIAN”、第1121295号“海天”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调味瓶”、第30类“调味品”、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 TIA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048859号“海天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