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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85777号“客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0705号
2018-11-13 00:00:00.0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85777号“客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64331号“客情通Sales Poi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客情”,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客情通”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信息传送、电视播放、有线电视播放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85777号“客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64331号“客情通Sales Poi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客情”,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客情通”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信息传送、电视播放、有线电视播放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