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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1902号“来去飘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6437号
2023-02-27 00:00:00.0
异议人:天津市强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谷果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市强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谷果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48201902号“来去飘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来去飘香”指定使用于第29类“鱼(非活);干蔬菜;食用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6883号“飘香PIAOXIANG及图”、第4992623号“飘香PIAO XIANG及图”、第20840883号“飘香”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火腿;肉;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火腿”商品上的“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中文部分“飘香”,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如予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与摹仿,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201902号“来去飘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谷果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市强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谷果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48201902号“来去飘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来去飘香”指定使用于第29类“鱼(非活);干蔬菜;食用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6883号“飘香PIAOXIANG及图”、第4992623号“飘香PIAO XIANG及图”、第20840883号“飘香”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火腿;肉;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火腿”商品上的“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中文部分“飘香”,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如予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与摹仿,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201902号“来去飘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