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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35743号“孕婴汇YUNYING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38036号
2018-03-07 00:00:00.0
申请人:河南孕婴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35743号“孕婴汇YUNYING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09597号图形商标、第1430972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图形设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孕婴汇”、对应拼音及图形组成,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标识,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35743号“孕婴汇YUNYING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09597号图形商标、第1430972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图形设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孕婴汇”、对应拼音及图形组成,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标识,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