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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066192号“舒服家 宅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06882号
2019-05-15 00:00:00.0
申请人:青岛克瑞克绿色建材有限公司(原青岛舒服家低能耗宅配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66192号“舒服家 宅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949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592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被消费者认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名称变更证明、销售代理合同、参展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形态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申请人虽提交了其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但并未向我局提交有关申请商标的名称变更申请书,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的注册人仍为青岛舒服家低能耗宅配有限公司。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66192号“舒服家 宅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949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592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被消费者认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名称变更证明、销售代理合同、参展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形态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申请人虽提交了其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但并未向我局提交有关申请商标的名称变更申请书,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的注册人仍为青岛舒服家低能耗宅配有限公司。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