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3279548号“叮当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8300号
2022-06-24 00:00:00.0
异议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商建伟
异议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商建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279548号“叮当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叮当家”指定使用于第30类“小蛋糕;蛋糕;面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31501号、第10801687号“叮当牛”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糖果;糕点;八宝饭”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侵犯其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79548号“叮当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商建伟
异议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商建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279548号“叮当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叮当家”指定使用于第30类“小蛋糕;蛋糕;面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31501号、第10801687号“叮当牛”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糖果;糕点;八宝饭”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侵犯其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79548号“叮当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