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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9650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17611号
2023-10-23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程和平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程和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29650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羊绒衫;鞋;帽;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第231562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衬衣;裤子;运动衫;茄克(服装)”等。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图形设计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9650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程和平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程和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29650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羊绒衫;鞋;帽;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第231562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衬衣;裤子;运动衫;茄克(服装)”等。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图形设计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9650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