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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1686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82491号
2020-08-11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建波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建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1期《商标公告》第3551686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毛衣;裤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第680930号“图形”、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图形的造型特征、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1686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建波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建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1期《商标公告》第3551686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毛衣;裤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第680930号“图形”、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图形的造型特征、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1686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