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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86343号“叮当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99090号
2021-08-05 00:00:00.0
异议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延超
异议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延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2686343号“叮当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叮当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谷类制品;冰淇淋;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糖;面包;咖啡饮料;糖果;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粥;方便面”。虽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031501号和第10801687号“叮当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糖果;谷类制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86343号“叮当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延超
异议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延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2686343号“叮当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叮当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谷类制品;冰淇淋;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糖;面包;咖啡饮料;糖果;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粥;方便面”。虽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031501号和第10801687号“叮当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糖果;谷类制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86343号“叮当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