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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42194号“深鸿发 SHENHONGF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2084号
2019-03-26 00:00:00.0
申请人:深圳鸿发自动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亿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42194号“深鸿发 SHENHONGF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深鸿发”、拼音“SHENHONGFA”及图形构成,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345232号图形商标、第12841271号“MUJJO及图”商标、第11880965号“东方狮 DONG FANG LION及图”商标、第7104607号“CHNALION及图”商标、第4441295号“MGM GRAND及图”商标、第8653413号“CHUN YU LOGISTIC及图”商标、第854250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成都亿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42194号“深鸿发 SHENHONGF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深鸿发”、拼音“SHENHONGFA”及图形构成,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345232号图形商标、第12841271号“MUJJO及图”商标、第11880965号“东方狮 DONG FANG LION及图”商标、第7104607号“CHNALION及图”商标、第4441295号“MGM GRAND及图”商标、第8653413号“CHUN YU LOGISTIC及图”商标、第854250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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