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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56236号“海天润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43012号
2020-12-18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7期《商标公告》第35456236号“海天润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按规定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润心”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9240号、第1478101号“海天HAITIAN”,第1121295号“海天”,第946553号、第204984号“海天HT及图”,第3448510号“海天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第30类“豆制品;酱油;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第3448496号“HADA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工商管理辅助业”等,虽然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酱油”上的“海天HAITIAN”商标虽然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行业上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利益的后果,故异议人请求本案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企业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456236号“海天润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7期《商标公告》第35456236号“海天润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按规定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润心”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9240号、第1478101号“海天HAITIAN”,第1121295号“海天”,第946553号、第204984号“海天HT及图”,第3448510号“海天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第30类“豆制品;酱油;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第3448496号“HADA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工商管理辅助业”等,虽然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酱油”上的“海天HAITIAN”商标虽然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行业上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利益的后果,故异议人请求本案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企业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456236号“海天润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