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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369545号“GUAN X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91972号
2019-11-22 00:00:00.0
申请人:湖北汉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69545号“GUAN X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7996号“GUANXUANGX”商标、第4306022号“GUANXIAN”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69545号“GUAN X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7996号“GUANXUANGX”商标、第4306022号“GUANXIAN”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