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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113746号“ZA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12437号
2024-01-17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华涵恒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懿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13746号“ZA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61807号“小左小右方向部落格 ZO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8706号“小左小右 ZO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38667号“ZA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自宣告无效之日起已届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各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武汉懿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13746号“ZA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61807号“小左小右方向部落格 ZO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8706号“小左小右 ZO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38667号“ZA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自宣告无效之日起已届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各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