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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69062号“本草土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0709号
2022-01-24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华科未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69062号“本草土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67236号“本土香”商标、第3888974号“本土香”商标、第11024335号“本草土飞”商标、第8637143号“本草天香”商标、第8637131号“本草天香”商标、第6270869号“本草天香BCT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69062号“本草土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67236号“本土香”商标、第3888974号“本土香”商标、第11024335号“本草土飞”商标、第8637143号“本草天香”商标、第8637131号“本草天香”商标、第6270869号“本草天香BCT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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