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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67193号“辰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8879号
2019-02-12 00:00:00.0
申请人:陕西特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67193号“辰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648172号、第613203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官网截图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委撤销,相关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辰知”与引证商标一“知辰”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67193号“辰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648172号、第613203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官网截图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委撤销,相关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辰知”与引证商标一“知辰”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