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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45547号“周海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1107号
2021-06-03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玉钦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玉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045547号“周海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周海天”指定使用于第35类服务“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1295号“海天”商标、第3448510号“海天及图”商标、第1478101号“海天HAITI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盐;咖啡;酱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8496号“HADAY及图”商标、第36071820号“海天娅米”商标、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酱油”商品上注册的“海天HAITIAN”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差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45547号“周海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玉钦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玉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045547号“周海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周海天”指定使用于第35类服务“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1295号“海天”商标、第3448510号“海天及图”商标、第1478101号“海天HAITI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盐;咖啡;酱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8496号“HADAY及图”商标、第36071820号“海天娅米”商标、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酱油”商品上注册的“海天HAITIAN”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差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45547号“周海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