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8132049号“J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5574号
2020-05-19 00:00:00.0
申请人: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2049号“J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2833号“吉亚J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72157号“佳艺安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到期未续展已无效,不应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不会对申请商标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档案显示,在复审期间申请人名义由天津智米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2、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期于2019年8月13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JYA”与引证商标二认读外文部分“JYA”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机;电子锁;电池充电器;烟雾探测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机;电子锁;电池充电器;烟雾探测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2049号“J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2833号“吉亚J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72157号“佳艺安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到期未续展已无效,不应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不会对申请商标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档案显示,在复审期间申请人名义由天津智米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家美智能家居(天津)有限公司。2、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期于2019年8月13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JYA”与引证商标二认读外文部分“JYA”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机;电子锁;电池充电器;烟雾探测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机;电子锁;电池充电器;烟雾探测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