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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61104号“美象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1456号
2020-02-11 00:00:00.0
异议人: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标保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4期《商标公告》第28361104号“美象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象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衣剂;洗发液”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1031165号“依兰及图”、第11011833号“中轻依兰及图”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未体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美术作品已进行公开发表或宣传使用,故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361104号“美象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云南标保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4期《商标公告》第28361104号“美象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象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衣剂;洗发液”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1031165号“依兰及图”、第11011833号“中轻依兰及图”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未体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美术作品已进行公开发表或宣传使用,故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361104号“美象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