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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98224号“道喜(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437号
2020-03-31 00:00:00.0
申请人:成都道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8224号“道喜(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74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879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市场认知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2月27日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 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3447号商标继续有效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二不予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道喜”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道喜”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部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市场认知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二的区分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广告宣传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策划、广告宣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8224号“道喜(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74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879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市场认知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2月27日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 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3447号商标继续有效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二不予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道喜”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道喜”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部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市场认知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二的区分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广告宣传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策划、广告宣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