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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039946号“禾明子HEMINGZ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06222号
2019-05-16 00:00:00.0
申请人:吴丽芳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39946号“禾明子HEMI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0136号商标、第11022901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制系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制系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39946号“禾明子HEMI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0136号商标、第11022901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制系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制系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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