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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03547号“茅台云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3350号
2017-12-04 00:00:00.0
申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03547号“茅台云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26119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03547号“茅台云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26119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