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2277618号“HH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66288号
2018-04-19 00:00:00.0
申请人:广东合汇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77618号“HH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16781号“H.H.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23473号“鸿和岗HH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和认可,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HHG”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HHG”与引证商标一“H.H.G”、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HHG”相比较,其在字母组合、呼叫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设计、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和认可,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上述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77618号“HH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16781号“H.H.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23473号“鸿和岗HH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和认可,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HHG”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HHG”与引证商标一“H.H.G”、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HHG”相比较,其在字母组合、呼叫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设计、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和认可,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上述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