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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676330号“火巨BATTERI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92981号
2024-04-10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1676330 |
申请人:山东易源电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76330号“火巨BATTE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97552号“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707793号“火钜回收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16737号“火炬租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248779号“火炬HUO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647482号“火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5553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555410号“CEE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5027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7150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202890号“火琪媛HUO QI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1737476号“炙热教育ZR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2979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11630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组成元素、文字构成、呼叫发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申请商标为其他类别已注册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图形设计、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及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76330号“火巨BATTE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97552号“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707793号“火钜回收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16737号“火炬租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248779号“火炬HUO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647482号“火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5553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555410号“CEE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5027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7150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202890号“火琪媛HUO QI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1737476号“炙热教育ZR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2979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11630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组成元素、文字构成、呼叫发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申请商标为其他类别已注册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图形设计、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及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