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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37169号“爱安适 LEAS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16885号
2021-01-13 00:00:00.0
申请人:郑州爱安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37169号“爱安适 LEAS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0618“LASES”商标、第7122909号“LEAVES及图”商标、第7122908号“LEAVES及图”商标、第1624329号“黎莎LEAVES”商标、第3102023号“春树LEA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且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若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37169号“爱安适 LEAS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0618“LASES”商标、第7122909号“LEAVES及图”商标、第7122908号“LEAVES及图”商标、第1624329号“黎莎LEAVES”商标、第3102023号“春树LEA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且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若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